为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财政局实际情况,现制定《周口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考勤办法》如下:
一、考勤范围
局机关及局所属单位全体人员。
二、考勤内容
出勤、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探亲假、因公出差、外出学习考察等。
三、考勤办法
成立局考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工作。考勤采取指纹考勤方式进行,考勤时间为国家规定上班时间延长10分钟截止。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指纹考勤的,视为迟到;未经请假,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单位的,视为早退;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上班考勤,且在考勤时间结束1小时内未补签的,视为旷工;因陪同上级领导调研或到基层检查工作、向领导汇报工作或去市内参加会议等原因不能按时考勤的,视为正常出勤,经向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示有关证明,核销未参加考勤记录。
四、请销假制度
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者,应事先请假,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者,应及时补假,超过准假(含补假)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时间,按旷工处理。因情况特殊,不能事先请假时,应事先告知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天值班人员,事后本人补办请假手续。
(一)事假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的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2天的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过5天的由局长审批;
正科级实职、副科长(副主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请假,1天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过5天的由局长审批;
科室(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但须告知局长,超过1天的由局长审批;
班子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请假,由局长审批。
请事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2),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因公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挂职锻炼、驻村、下基层检查工作、陪同领导(不计入事假统计)等,凭有关通知,报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无纸质通知的,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病假
病假3天以内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批,2周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2周以上由局长审批。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上或因病住院者需持医生诊断书,出院后仍需休息者,需持医院休息证明办理审批手续。请病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相关领导审批后,报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实行计划安排与工作人员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出当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对工作人员年休假做出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时由本人写出申请、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人事科按政策规定审查、填写《休假审批表》(附件3),按事假的审批程序由领导审批后到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四)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由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中的相关内容,参照年休假的审批程序执行,并报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考勤管理
考勤工作由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由抽调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处理当天考勤事务。坚持指纹考勤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以增强工作的实际效果。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3日(双休日、节假日向后顺延)将上月考勤结果统计汇总后公布,并报人事教育科登记备案。坚持领导带头,从自身做起,各科室(单位)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切实遵守上下班纪律,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以实际行动树立财政部门良好形象。
六、考勤结果的运用
(一)根据《周口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问效问廉实施细则》的精神,对当月迟到、早退累计4次者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找其本人谈话;对当月迟到、早退累计6次者给予通报;对当月迟到、早退累计8次者由考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告诫谈话;对当月迟到、早退累计10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全年累计被通报批评3次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二)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发放年度文明奖的50%;无故连续旷工达到10天或全年累计20天以上者,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发年度文明奖;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无故旷工超过30天者,经教育无效的,按照公务员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报有关单位予以辞退。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发放年度文明奖的70%;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发放年度文明奖的50%。
当年请事假累计少于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工作人员,事假天数冲抵应休年休假天数。
七、对全年上下班纪律坚持比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因特殊原因确需工作人员加班(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未休满应休天数又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的个别事项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