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财政局原综合计划股股长李新民案例剖析
李新民平时为人低调,一人坐牢,带来全家痛苦。案发后,给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给亲人带来了巨大耻辱。家人每天以泪洗面,痛不欲生,毁掉了原本幸福的家庭,失去了本该正在享受的天伦之乐,给子女带来了巨大的思想包袱和社会压力;不但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他相关人员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严重损害了财政形象。
一、主要案情
李新民,男,1955年7月出生,河南省太康县杨庙乡封庄村人,专科学历,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至2010年10月任太康县财政局综合计划股股长。李新民在担任太康县财政局综合计划股股长期间,审核返还杨庙储备库土地出让金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2015年8月31日,李新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5年10月9日,李新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偏离。李新民放松了政治和业务知识学习,思想不坚定,法律意识不强。客观上又有掌握钱财的便利,在物资利益面前经不起诱惑,导致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内部制度不完善。财政局对土地出让金审核、返还缺乏严格的工作流程是此案的关键。李新民搞暗箱操作,不请示、不报告,擅自自作主张,不仅使公共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也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措施不到位,为李新民违法违纪提供了可乘之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的深度、广度和频率不够,对有关业务及相关人员的监督检查有一定的盲区和死角。内部缺乏健全有效的控制约束机制,有的部门的制度即使健全,但由于缺乏自觉执行的动力和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而流于形式,内部监督的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
三、教训警示
李新民的犯罪和教训发人深省,给了我们很多警示:
(一)不断加强财政部门的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任何时候都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切实搞好财政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广大党员干部正确看待和使用手中的财政权力。对重点部位要选用思想过硬、业务精通、德才兼备的人员,努力消除因用人不当所带来的各种隐患。
(二)发扬党内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实行集体研究、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机制。
(三)加强财政部门监督制约制度建设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的执行力。要增强财政内部管理制度的严密性和有效性,经常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发挥制度的束作用,使权力的行使真正处在监督制约之下,职务犯罪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要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此推动财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要在财政部门对所有管理岗位和资金拨付使用环节进行廉政风险点和廉政风险排查,有针对性的搞好监督检查,加强预防和风险控制,确保财政干部和财政资金“两个安全”。
李新民在接受组织调查和庭审中,反思自己的违法事实和经过,深感内疚和不安,辜负了党组织多年的培养,特别是丧失了一个党员干部的底线。李新民案件再次惊醒我们不论做人或做事,都要踏踏实实,兢兢业业,断不可违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