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汇区原财经办公室副主任李启顺案例剖析
一、主要案情
李启顺,男,汉族,1943年5月出生,淮阳县人,初中文化,1959年8月参加工作,1963年12月参军,1965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1月任原周口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1993年10月任原周口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1996年6月任原周口市财经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2003年11月退休。
1989年,李启顺利用担任原周口市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虚报评残资料,违反评残程序,在不符合评定伤残军人的情况下,取得伤残军人资格,骗取伤残军人抚恤金,截止到2016年6月,共领取伤残抚恤金135657元。2016年12月14日,川汇区法院判决李启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1月6日,李启顺被开除党籍、并降低退休费待遇。
二、原因剖析
从李启顺的履历中可以看到,他在民政系统工作期间,又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伤残军人抚恤金,这种便利和贪欲让他迷失了自我,最终违纪犯错锒铛入狱,给其个人及家庭、社会都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他之所以走入人生歧途,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松学习,思想政治滑坡是根本原因。认真剖析案情不难看出,放松学习是他走向违纪违法道路的内在原因,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严峻考验面前,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本应该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增强党性修养。但他总是以业务繁忙为借口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上的进步。由于放松了对“三观”的改造,导致拜金主义、小团体主义、以及官本位主义在头脑中占了上风,思想道德防线开始松动,把眼睛盯上了能捞钱的地方,把个人的欲望建立在私欲的基础上,导致其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和责任,最终丧失了党性原则,慢慢地滑向黑色的深渊,这是他受到法律严惩和纪律处分的思想根源。
(二)中饱私囊,工作无原则是直接诱因。作为一名受党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本应该带头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但李启顺却不是这样,他在金钱的巨大诱感面前,利用职务便利,虚报评残资料,违反评残程序,领取伤残军人抚恤金,报着侥幸心理把手伸向法律的“高压线”,他错误地认为在当前的大环境下,自己的行为很平常,也很正常,“上山打猎,人人有份”,利益均沾的格局和隐蔽的作案手法,使他有了“不拿白不拿”的思想,自认为自己的行为能瞒天过海,蒙混过关,殊不知等待他的是纪律的处理和法律的严惩。
(三)监督不力,有机可乘是主要原因。纵观案件的犯罪性质,暴露出监督管理工作的薄弱和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方面的缺失,给了李启顺本人一些可乘之机,另外,领导班子内部通气和沟通不够,党组对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领导不力,没有坚持民主决策制度,权力运行不透明,面对这些不正常的议事决策行为,班子成员既不采取有效措施,也不向上级报告,再加上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不到位,执纪问责不力,纵容了李启顺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教训警示
李启顺案件,给广大党员干部以深刻警示教训。
一要自我反思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案发后,李启顺对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追悔莫及,虽然认识到,但为时晚矣,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这正应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抓”的言训。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李启顺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珍惜岗位,切勿为一点蝇头小利而断送自己的前程,要明白,往后反腐败形势会越来越严;要不断通过学习教育,切实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不断提升个人的自控能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在腐朽思想面前经得住考验。
二要严格监督制约,扛稳压实责任。“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通过学习案例再次告诫我们,监督制约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就会发生一系列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党组、纪检监察组要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使其行为能始终置于组织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党员干部的行为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要切实做到党组“不松手”、党组书记“不甩手”、班子成员“不缩手”。纪检监察组要本着“预防为主、惩前毖后”的原则,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做到早打招呼早提醒,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
三是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监督漏洞。通过对李启顺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认识到权力一旦缺少制度的“笼子”,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就成了必然。各监督单位要对照各自的“一岗双责”清单,扎紧制度笼子,把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之外,严格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抓好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惩处。要突出加强对“中层”和“基层”“小微权力”的监督制约,用好“三权”公开网这个网络平台,及时梳理权责清单,公开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持续开展“三查”,全面推行“四化”,确保职权清单化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用权规范化实现履行职权无任性,监督立体化实现权力监督无盲区,问责常态化实现责任追究无例外,真正把日常监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