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我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政信息:
(一)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
(三)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投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七)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财政信息。
我局通过周口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czj.zhoukou.gov.cn)、“文明周口财政”微信公众号、“周口财政”新浪官方微博、市财政局电子屏幕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我局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申请范围
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和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
(三)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来我局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或公函等;
2.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部门
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周口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周口市太昊路266号周口市财政局903室;
邮政编码:466000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夏季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94-8319608
电子邮箱:zksczjbgs@126.com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提出
1)、邮政申请。
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时,应填写《周口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印,也可以在周口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财政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
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申请。通过周口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2.申请处理
(1)审查
我局收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规定》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不予办理,但应向申请人说明,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3)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我局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财政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财政信息;
3.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单位的,告知有关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财政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六)收费标准
我局依法向申请获取财政信息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政府财政信息,只收取提供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有关规定确认为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财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财政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触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